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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2-06-07 10:11 |来源: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|专栏:联合奖惩
近日,雷山县人民法院发出贵州首份判前《碳汇认购令》,责令滥伐林木被告人台江县李某,向剑河县林业局缴纳用于生态修复的“碳汇”认购资金11385.6元。此前,被告人李某无证采伐马尾松387株,蓄积59.86立方米,涉及面积11.86亩,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,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早在今年3月,贵州法院创新尝试通过认购“碳汇”开展替代性修复。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,蓄积126.7立方米。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,雷山县法院创新提出以认购“碳汇”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,罗某松认罪认罚,缴纳了“碳汇”认购资金20668.8元,成为贵州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“碳汇”案。
贵州法院在环境司法中首次引入“碳汇”修复理念,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,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,行为人通过认购“碳汇”承担了民事责任,体现了“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”的原则。